引言:2025年5月22日,单枚比特币的价值首次突破11万美元,创历史新高。伴随全球加密资产市场的显著增长,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日益成为部分群体个人资产配置的重要选项。在中国内地离婚诉讼中,如何界定、查明、评估并分割此新型财产权益,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复杂问题。
关键词:加密货币;比特币;离婚财产分割
一、 加密货币的界定及其在中国的法律属性
(一) 加密货币概述
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通常指基于密码学原理,通过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技术(如区块链)创建、验证和记录的数字交易媒介或资产。典型代表包括比特币(Bitcoin)、以太坊(Ethereum)、泰达币(USDT)等。
其主要特征包括:去中心化或分布式记账、依赖特定算法产生与验证交易、交易记录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与不可篡改性。
在多数司法管辖区,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尚在持续演变中,具有不确定性。
(二) 中国内地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与法律定性
中国内地金融监管部门对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活动持有明确且审慎的立场:
- 否定“货币”属性,禁止相关金融业务与投机炒作: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下称“237号文”)是当前主要的监管依据。上述文件明确: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 个人持有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
(1)尽管监管政策严厉禁止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及炒作行为,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个人单纯持有加密货币的行为直接定性为非法,也未将其列为绝对的违禁品。
(2)在不违反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个人合法持有的加密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常被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财产或商品。司法实践中,对于其财产属性及相应的财产权益,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和保护,尤其是在不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且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前提下。
二、 加密货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与可行性
(一) 《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二) 加密货币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路径分析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加密货币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在于其来源及获取方式是否符合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所得:
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收入、共同储蓄等)购买加密货币,该行为本质上可视为一种投资行为。无论该投资是否符合主流认知或存在较高风险,其所购得的加密货币及因市场波动或主动管理(如交易、质押、流动性挖矿等)产生的收益,具备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的法律基础。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指存储于一方控制的钱包地址或交易平台账户),只要源于共同财产投入,一般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 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与增值:
(1)婚前个人持有的加密货币:一方婚前已合法持有的加密货币,属于其个人财产。
(2)婚后自然增值:若该婚前加密货币在婚后并未进行主动的经营管理行为(如频繁交易、再投资等),其因市场行情整体上涨所产生的增值,一般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
(3)婚后主动投资经营所得收益:若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加密货币,在婚后进行了积极的、持续的投资管理操作(例如,利用专业知识进行高频交易、参与新的区块链项目投资、将一种加密货币转换为多种其他加密货币并进行管理等),由此产生的超出“自然增值”范畴的收益部分,则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资的收益”,从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关键在于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投资经营收益”,后者往往需要投入时间、精力与技能。
举个例子,一方婚前持有10个比特币,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比特币因市场普涨而价值翻倍,该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但若一方利用这10个比特币在婚后频繁进行短线交易,并因此额外获得了5个比特币或等值其他代币,这额外获得的5个比特币或代币(扣除可能的交易成本后)则更可能被视婚后主动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4)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若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加密货币)在婚后仅发生形态转化,如将婚前持有的比特币等价兑换成以太坊,且未进行其他经营性投入或产生额外收益,其本质仍为个人财产。
三、 离婚诉讼中加密货币分割的实践难点与司法应对
尽管加密货币在理论上具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但其实际分割面临诸多挑战,对司法实践和案件处理均提出较高要求:
(一) 查明与披露的困境
- 高度隐匿性:加密货币的交易和存储(尤其是在去中心化钱包、境外交易平台、或通过混币服务)具有较强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一方若刻意隐瞒,另一方往往难以查证其持有状况、数量及具体存储位置(如钱包地址)。
- 调查取证难度大:法院的调查令在跨境、去中心化场景下效力有限。传统的银行账户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手段难以有效触及。
- 查明与披露的应对思路及证据指引:
(1)提供间接证据线索:例如,银行流水中与已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可疑大额转账记录、电子设备(电脑、手机)中可能存在的交易软件或钱包应用截图、社交媒体言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提及加密货币投资等。
(2)要求对方全面披露财产:在诉讼中,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对方如实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包括加密货币,并同步提供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等。
(3)申请法院调查令:若对方不配合提供相应流水的,应尝试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取。
(4)识别可疑交易模式:通过分析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交易记录,识别可能与加密货币交易相关的模式,例如:频繁的小额多笔转账至特定个人或平台,或大额资金流向境外可疑账户、或与已知OTC商户的交易记录。
(5)主张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加密货币的行为,或在法院责令申报后仍不如实申报,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 价值评估的复杂性与基准选择
- 价格剧烈波动:加密货币价格7x24小时全球交易,受市场情绪、监管政策、技术进展等多重因素影响,短时间内可能发生巨大涨跌,导致在不同时间节点其法币价值差异悬殊。
- 缺乏官方或统一估值标准:目前,中国内地并无官方认可的加密货币估值机构或统一的估值方法。
- 价值评估的应对思路:
(1)协商优先,确定估值基准:若可能,建议诉争双方就加密货币的种类、数量、价值评估基准日以及参考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2)法院酌定与公平原则: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请求法院在公平原则指导下,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加密货币的流动性、可变现性、取得成本以及证据情况,审慎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估值时点和参考价格。实践中,部分法官可能会参考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公信力和交易量的主要交易平台在特定时间点的报价,考虑取得成本。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裁判尺度不一,特别是“237 号文”出台后,不少法官基于审慎考虑,不排除会拒绝作出价值认定。
(3)考虑变现成本与税费:若涉及折价补偿,理论上还应考虑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手续费、潜在的税务成本等(尽管目前国内关于加密货币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
(三) 分割方式与执行的挑战
- 实物分割(“分币”)的可行性与障碍:
(1)技术可行性:将特定数量的加密货币从一方的钱包地址转移至另一方的钱包地址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2)主要障碍:
- 配合难题:若持币方不配合,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分币”。因私钥由个人掌控,或加密货币存储于境外交易所、去中心化钱包,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限。
- 接收与管理能力:接收方亦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钱包工具以便安全接收和管理加密货币。
- 合规风险:法院直接判令转移特定加密货币,可能间接触及“237号文”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不过,目前已有部分案例予以支持,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 民初 43490 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判令被告直接向原告返还 DOGE 币、SOL 币、ETH 币、BTC 币等。同样,如前所述,这并不代表所有法院的裁判观点,仅能作为参考。
- 折价补偿的可能性与合规性考量:
(1)折价补偿的可能性:在查明加密货币种类、数量并确定其法币价值后,判令由持币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法定货币作为补偿,可以避免直接处置加密货币可能带来的合规风险和执行难题。例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45503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根据“当月比特币行情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等因素确定”酌情确定了争议比特币折价补偿的价格,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0.25个比特币,如无法返还则补偿原告人民币116,190元”。当然,实践中亦不乏相反意见的裁判观点,需要视地区及具体经办法官而定。
(2)合规性考量:法院直接判令将加密货币在二级市场强制出售变现,或者按照市场价值确认加密货币的价值后,再分割所得款项,可能与“237号文”中关于禁止虚拟货币兑换及相关业务的规定存在潜在冲突。因此,法院对此通常持谨慎态度。不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行变卖并分割价款,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可予以尊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根据诉讼双方的合意确定了单个比特币的折价补偿金额。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合意确定加密货币的价值,对法官而言显然是稳妥的选项。
(四) 司法裁判的审慎性与证据要求
- 审慎态度与风险防范:鉴于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严厉打击态势及潜在的金融风险(如洗钱、非法集资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持更为审慎的态度。会重点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或犯罪行为。若涉嫌犯罪,应中止审理,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 强化举证责任:主张分割加密货币的一方,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该加密货币的存在、数量、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符合其他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还需提供价值参考的初步证据,并尽可能提供查明对方持有情况的线索。
四、 实务处理中的核心考量
- 客观评估风险与合理预期:处理此类案件,需充分认识到加密货币分割所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监管政策风险、价值剧烈波动风险、调查取证极端困难、价值评估复杂以及执行的重大不确定性,并据此调整预期。
- 早期证据收集与固定:
(1)尽早、全面地收集和固定对方持有、交易加密货币的各类间接及直接证据至关重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特别是流向境外或可疑个人账户的款项)、交易平台账户信息(截图、邮件通知)、钱包地址(若能获取)、冷钱包硬件、聊天记录(微信、QQ、Telegram等)、电子邮件、云存储文件、对方的陈述录音录像、社交媒体动态等。
(2)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应重点核查其最终去向。
- 协商与调解的优先性:鉴于加密货币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和执行困难,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加密货币的认定、数量、估值及分割方案达成和解协议,通常是高效且风险较低的策略。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例如,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一案中,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中“数字货币现值240万元,一人一半”的约定,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120万元的诉请。
- 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庭审准备:
(1)诉讼请求的确定需根据证据掌握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慎进行。若证据相对充分,可主张确认加密货币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按比例分割或折价补偿。
(2)若难以精确查明数量或评估价值,或执行风险过高,可考虑将对方持有加密货币的概况作为其经济能力的参考因素,在分割其他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争取对一方当事人更有利的分割比例或补偿。
(3)在庭审中,应善用发问技巧,争取使对方在庭审陈述中披露或承认相关事实。
- 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对涉案加密货币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是必要的环节,以避免处理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网络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所得的资产,防范潜在风险。
- 财产保全的适用(审慎评估):若有明确线索指向对方名下仍有可供保全的传统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且有证据初步证明对方可能转移隐匿包括加密货币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考虑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但直接保全加密货币本身在实践中极为困难。
- 关注行业发展与法律动态:鉴于加密货币领域技术迭代迅速,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亦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持续关注相关技术、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十分重要。